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
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
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
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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