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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讲义

发布时间:2013-07-05 18:13  编辑:匿名 栏目: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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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企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必须做到: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其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状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和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有关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二)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主要有: 
(l)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财产。(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型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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