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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全国)第四章第二节会计人员讲义

发布时间:2013-07-05 18:13  编辑:匿名 栏目: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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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人员

  一、一般会计人员

  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要求:

  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工作经历;政策业务水平;组织能力;身体条件。

  三、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总会计师的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分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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