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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第一章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重点

发布时间:2013-07-05 18:12  编辑:匿名 栏目: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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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 第2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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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特殊: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报国务院此证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关系)
3.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二)会计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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