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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点:预算法律制度2

发布时间:2013-06-28 10:31  编辑:匿名 栏目:公务员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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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指调整方案的审批)、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完整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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